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2********,汉族,初中,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住**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颖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51981********,蒙古族,初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街**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0********,汉族,小学,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庄路口西侧,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濉溪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濉溪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朱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烈山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濉溪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7********,汉族,小学,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杜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濉溪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陈颖馨、朱浩、张黎明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龙涉嫌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21日向,被告人陈龙使用微信与吸毒人员周某某联系,然后分两次贩卖给周某某1300元冰毒共计0.8克。贩卖毒品时,陈龙将冰毒以丢包的形式,放在濉溪县**庄路口西侧巷子内,然后给周某某发微信定位及照片,让周某某自行来取。
二、2018年12月24日23时,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周某某联系,从被告人陈龙处购买800元冰毒,共0.3克。被告人陈龙将冰毒放在濉溪县信诚家园小区楼梯内,然后给周某某发微信定位,并让周某某自行来取。
三、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龙以丢包的形式,将0.2克冰毒放在濉溪县**庄路口西侧巷子内贩卖给张某乙,张某乙使用微信扫码给陈龙转账1000元。
四、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龙以丢包的形式,将0.12克冰毒放在濉溪县**庄路口西侧巷子内贩卖给张海龙,张某乙使用微信扫码给陈龙转账1300元。
五、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龙分4次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张某丙,每次贩卖500元冰毒0.2克,4次共贩卖冰毒0.8克,共计2000元。
六、2019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龙通过被告人张黎明、朱浩介绍,驾驶皖******大众越野轿车,到上海购买冰毒用于贩卖。3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龙、张黎明、朱浩到达上海市普陀区一小区附近,张黎明到被告人王某处购买26000元冰毒,共计30克。被告人张黎明、朱浩帮助陈龙购买冰毒,分别获利1.5克和0.2克冰毒。
七、2019年1月份以来,吸毒人员朱某某多次通过被告人朱浩从被告人陈龙处购买冰毒,被告人朱浩从中获利30元50元不等。
八、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浩帮助朋友陈某甲,从被告人陈龙处购买500元冰毒,共计0.2克。
九、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浩帮助朋友“虎哥”,从被告人陈龙处购买1000元冰毒共计0.5克。
十、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浩帮助朋友“孟齐”从陈龙处购买1000元冰毒共计0.5克。
十一、2019年3月15日前后,被告人陈龙贩卖给“黑子”的朋友600元冰毒,共计0.23克。
十二、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龙贩卖给河南的朋友1000元冰毒,共0.4克。
十三、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龙贩卖给萧县的朋友600元冰毒,共计0.27克。
十四、2019年1月份前后,被告人陈龙分两次贩卖给“慧慧”900元冰毒,共计0.3克。
十五、2018年11月份,张某丁(已起诉)通过朱浩、张黎明介绍,去上海在被告人王某处购买6000元冰毒共计10克,被告人张黎明从中获利0.3克冰毒。
十六、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龙先后五次贩卖给丁某某冰毒,共计5克。
十七、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龙在濉溪县中医院院子内其租赁的皖******号越野车内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中两次容留被告人朱浩吸食冰毒;一次同时容留朱浩、陈某乙吸食冰毒。
十八、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张黎明冰毒五克。
十九、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通过被告人陈颖馨从四川资阳市一支付宝名称为“峰”的人处购买冰毒48克,陈颖馨在介绍购买冰毒的过程中获利3500元。
二十、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王某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陈颖馨山东济南市的朋友“李真”冰毒7克。
二十一、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陈颖馨冰毒5克。陈颖馨在沈阳取快递时,被沈阳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颖馨、朱浩、张黎明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大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陈龙、朱浩、张黎明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被告人陈颖馨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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