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院**楼,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5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4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路吃饭时,王某提议饭后回到其位于本市**路**号院**楼的住所吸食冰毒,并给夏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夏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夏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约500元人民币的冰毒,并通过UU跑腿将包装成小音箱的冰毒送至该住所。吃完饭后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回到其住所,与李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其住所内,使用王某准备的吸毒工具将冰毒吸食完毕。2019年10月14日晚20时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将上述四人抓获,被告人王某对其在自己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
4.王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社区戒毒决定书;
7.西安UU跑腿订单记录及所送物品;
8.户口本复印件及户籍证明;
9.情况说明;
10.扣押物品清单;
11.个人信息查询;
12.户籍信息;
1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1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15.证人证言;
1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自己的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雪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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