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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号。2006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彦丽,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塘沽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28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彦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杨彦丽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经事前预谋,驾驶牌照号为鲁N****M的五菱之光灰色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铁镐,先后12次在天津平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示范镇二期工地,盗窃路面已安装及路边存放的井盖共计34个、井蓖子共计82个、井筒子共计107个。经鉴定,型号QT650雨水井盖重型定做价格为650元/个,型号QT650雨污水井盖轻型价格为300元/个,型号QT450*750井蓖子价格为330元/个,闸井(铸铁,井盖、井筒子是一套,井盖是圆形,井筒是空心圆柱体,规格500)价格为450元/套。上述被盗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2860元。

另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将上述所窃取的物品变卖给被告人杨彦丽,所得赃款共计4万余元被二人俵分。被告人杨彦丽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转卖获利。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彦丽于2018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场照片29张;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杨彦丽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3份;

7、检查、辨认笔录共计9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杨彦丽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彦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杨彦丽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彦丽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  颖
代理检察员:孟辰飞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杨彦丽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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