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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5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镇**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赵某某等人需要贷款、借款,有高额利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66,000元,用于归还其所借的网贷及个人消费。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忙办理贷款为由,虚构需要收取“担保费”、“合同费”、“跑腿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5,760.99元,用于归还其所借的网贷及个人消费。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居住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翻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欠条;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和新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3.户籍人员基本信息;4.被害人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9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及相关材料一份。

3.《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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