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6********,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江县**镇**村**庄**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5月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又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2019年7月9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年,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开始精神病鉴定,同年8月26日鉴定结束,同年9月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自认为受到诈骗、联系不上前女友、心情烦闷等原因,攀爬至常州市武某某**街道**路与**路口的电线杆上,引发大量群众聚集并围观。群众报警后,公安、消防、供电、医疗、城管等多部门联动至现场处置并组织施救,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及周边公共安全,供电部门对低压线路进行紧急停电。民警、消防人员单独或者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朋友共同多次上前就近劝导其下来,均遭其拒绝。在救援人员使用作业车靠近时,王某某顺着低压电缆线向相邻的高压电缆攀爬,供电部门又紧急将高压电路断电。救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提出打电话给其前女友、吸烟、喝酒等要求,得到满足后仍拒绝劝导及救援,又在高压线上来回多次攀爬,救援人员为防止其跌落受伤来回移动救生垫致救生垫损坏。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体力不支,主动乘坐消防云梯安全抵达地面。
期间,因被告人王某某攀爬并拒绝劝导及救援,造成千余名群众持续围观,周边道路交通持续8小时的严重堵塞及174户居民、150户商铺等非居民用户及15家学校、工厂高供电用户持续停电8小时,另有215户居民用户、150户商铺等非居民用户以及1家工厂持续停电2小时,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高某乙、谷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起哄闹事,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