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342128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颍上**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合肥市蜀山区**大道**号**镇**栋**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向他人输送巨额贿赂,于2019年9月25日被泾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2020年3月20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王某某的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扣除期间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代表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安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颍上县人民政府签订“皖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投资协议(2013年4月项目名称变更为“颍上农贸大市场”),同年4月王某某在颍上县注册成立颍上**置业有限公司,投资颍上农贸大市场项目。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征地拆迁、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道路并购、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事项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6年至2018年四次合计向时任颍上县委书记熊某某行贿4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8月,王某某为加快推进农贸大市场二期土地征迁进度,事先准备了120万元现金,分三次分别在熊某某位于颍上县人武部的住处送给熊某某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请求熊某某在征地拆迁上予以关照。熊某某收下该款后,多次在城市规划建设推进会上强调农贸大市场的征地拆迁问题,并直接安排相关人员加快征迁进度。后农贸大市场拆迁进度明显加快,项目迅速启动建设。
2. 2016年12月,颍上县“农贸大市场”二期工程开始建设(部分土地没有拆迁完成),被告人王某某在熊某某示意下将该项目商住楼项目调整盖高,改变农贸大市场原有设计方案,建筑面积由183874平方米调整为187809平方米。此后,王某某为感谢熊某某帮助调整规划设计,也为了熊某某能够在农贸市场二期的剩余土地征迁事项上提供帮助,遂在辉泰酒店将装有18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熊某某专车的后备箱内。熊某某将该180万元收下。后在熊某某的安排下,二期剩余土地征迁进展顺利。
3. 2017年下半年,王某某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遂打算将农贸大市场一期二期之间的城市次干道(前进路)并入市场,便于市场经营。为此,王某某找到熊某某,请求熊某某帮忙,熊应允提供帮助。为尽快将前进路并入农贸大市场,2017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准备了80万元现金,并将这80万元现金分为两份(每份40万元)放在两个黑色编织袋中。王某某分两次将这80万元(每次40万元)送到熊某某位于颍上县人武部住处,熊某某将该80万元均予以收下。后因客观原因,上述位于农贸大市场一期二期之间的城市次干道(前进路)未能并入市场。
4. 2012年初,王某某代表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颍上县人民政府签订“皖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协议书”以及“皖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补充协议”,约定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实际按每亩16万元留取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其余部分按每期财政拨款方式付给乙方”(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后,颍上县政府分批返还王某某实际控制的颍上**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1.01亿余元,其中3500万元系2014年9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部第61号令)》以及2015年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实施后违反上述文件规定返还。为使得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到位,2018年年底的一天王某某事先用包装了20万元现金,在颍上县人武部熊某某住处将该20万元现金送给熊某某,请求熊某某将剩余未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他。熊某某将钱收下,并答应帮忙。之后,熊某某安排人员就返还王某某土地出让金的事情做了专门安排,但因客观原因未果。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皖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协议书、土地出让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卢某某、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4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海燕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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