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上海市嘉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广场**区**栋**,通过攀爬并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将客厅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南岸区看守所释放后被本区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报告、指纹鉴定文书;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在家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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