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82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华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小区**单元**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找人帮忙在万州区房管局申请办理公租房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谭某某及其亲友、张某某亲友共计29人合计人民币172400元。其中,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王某某以支付公租房办理费用6200元/套、预付1200元/套、余款交房时支付等方式,骗取谭某某及其亲友18人计人民币40400元;2018年8月至同年12月,王某某以支付公租房办理费用14000元/套的方式骗取张某某亲友11人计人民币132000元。所获赃款用于其生活及承包工程开支。
2020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恩广高速五桥收费站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康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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