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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佑秋诈骗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佑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9021990********,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绵阳市**镇**家属区**楼,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佑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佑秋(已婚)假冒未婚青年,通过网上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谎称自己是71352部队73分队四级军士长,在骗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2725.70元,骗取赵某某的母亲王某某人民币40000.00元。

2019 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佑秋采取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61006.08元。其中,支付宝转款19800元、微信往来转款338609.4元、信用卡应还款102596.68元。

被告人王佑秋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人民币53373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佑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萍

检察官助理 黄 星 斗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佑秋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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