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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公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29日被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旌阳区**街**号**院**栋**单元**室,趁房屋内无人之际实施盗窃,后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现,王某某被群众当场挡获,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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