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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花园**幢**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9年7月2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邮市**东路**小区**苑**幢**单位对面停车位,采用拉车门等手段,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汽车内窃得现金12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友明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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