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卫峰,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9月25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合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又因案情复杂,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主动找到其在房产中介的同事赵某某,要求为其男朋友被害人李某某介绍工作,并谎称其是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科副主任,后王某以帮助李某某入职“**集团”办公室工作且后期转为公务员为由,先后从李某某、赵某某处骗取钱款111400元。经审计,在2019年5月28日至6月3日期间,王某共收取赵某某111400元,立案后退还赵某某10000元,尚未退还赵某某101400元。
2.2019年8月31日,在本市雁塔区**路**,李某某向被害人辛某某谎称自己是“**集团”副主任,现有**集团的大量废旧变压器可以回收后赚钱,但前期需要经费40万元为由,找辛某某合作,并承诺事成后利润平分。经审计,王某以借款名义在2019年8月31日至9月23日期间,收取辛某某334000元。立案前退还辛某某101700元,尚未退还辛某某232300元。
3.2018年6月,被害人惠武斌与王某结识,王某虚构其系“**集团”办公室主任的身份,并谎称自己认识西安市黄河中学“梁校长”,可以办理西安市内所有重点中小学的入学手续。后惠武斌信以为真,2019年3月起接受刘某某、黎超的请托,请王某帮助其接受请托的多名学生办理“高新一小”、“理工大附小”、“铁一中”等学校的入手手续,王某以此为由,骗取惠武斌等人钱款40余万元。经审计,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21日,王某从惠武斌处收取款项410900元。立案前,退还黎超80,000.00元,退还刘某某115,500.00元,退还惠武斌120,000.00元,共计退还315,500.00元。尚未退还黎超、刘某某、惠武斌共计95,400.00元。2019年11月26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西安市黄河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辛某某、惠武斌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唯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五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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