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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2********,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本科,群众,彭阳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现住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彭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聚e彩票”网络平台以押单双、押大小、猜十二生肖等方式参与赌博,王某以“资金周转”、“父亲发生车祸住院”等虚构的名义向某某、某某等二十多位同事、朋友“借钱”共计125.168万元,所借款项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为:

1、2019年4月14日王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一中老师张某某借钱5万元,称一周归还,某某从其“富民卡”贷出钱给王某信用社账户转账5万元。

2、2019年4月、5月,王某以资金周转、父亲看病的名义向一中老师杨某某某借款15万元,4月6日某某转给王某4万元,4月25日、5月27日某某三次转给王某11万元,期间在某某的催要下王某支付过2000元的“富民卡”利息。

3、2019年5月初王某因急需用钱为由向一中老师某某借钱,5月6日某某向王某建行卡账户转账2万元

4、2019年5月6日,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一中老师某某借钱10万元,某某用其“富民卡”给王某信用社账户转账10万元,在某某的催要下王某支付过2000元利息。

5、2019年5月7日王某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一中老师某某借款4万元,当日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给王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6月3日,王某又以其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某某借款2万元,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给王某信用社账户转账2万元。在某某催要下王某支付了利息500元。

6、2019年5月7日王某称有急事为由向一中老师韩某某借钱,某某给王某转了5万元,期间王某支付过410元利息,6月13日向某某归还1.7万元,其余未归还。

7、2019年4月底,王某以急需要用钱为由向一中老师某某借钱10万元,某某于5月9日向王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在某某的催要下王某支付利息2000元。

8、2019年4月26日王某以还“随薪贷”为由向同学王某乙借钱,王某甲转给王某7万元;6月10日王某又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王某甲借钱,王刚给王某转账1万元

9、2019年5月6日王某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向同事某某借钱,某某给王某转账5万元。

10、2019年5月19日王某称急需用钱为由向一中老师某某借钱,5月20日某某交给王某3万元现金。

11、2019年5月19日王某以急需给别人还钱为由向一中老师曹某某借钱7万元,次日曹某某从自己的宁夏银行账户向王某转账7万元;6月5日,王某又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再次曹某某骗取借款1.4万元。

12、2019年5月20日王某以其哥开厂子需要倒账为由向一中老师某乙借钱,某乙向王某建设银行账户两次转账7万元。

13、2019年5月21日王某以其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一中老师某某借钱,某某将从银行贷出的6万元钱交给王某

14、2019年5月22日王某以其父亲住院为由向一中老师张某某借钱,某某信用卡给王某,5月23日王某从张某某信用卡中取出1万元。

15、2019年5月22日王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一中老师李某甲借钱,5月24日王某用李某甲的信用卡刷走1.8万元;5月29日王某又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骗取李某甲借款2万元,李某甲用pos机刷了2万元给了王某,其中122元pos机扣除了手续费,直至案发王某未还钱。

16、2019年5月25日王某向一中老师某丙借钱并称一个月还钱,当日某丙给王某农行账户转账1万元

17、2019年5月25日王某以父亲出车祸为由向大学同学李某乙借钱,李某乙向王某转账3.968万元。

18、2019年5月25日王某以自己父亲出车祸为由向一中老师某丁借钱,王某丁通过黄河农商行王某转账4万元,十天后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骗取王某丁借款2万元。在王某丁的催要下王某支付利息1500元。

19、2019年5月25日王某向朋友某某借钱,司某某转给王某3万元;6月10日王某又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向司某某借钱,次日司某某给王某转账2万元

20、2019年5月27日王某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向一中老师某乙借钱,5月28日某乙微信给王某转账1万元

21、王某以父亲出车祸为由向一中老师赵某某借钱,2019年5月30日某某微信给王某转账1万元

22、2019年6月2日王某以父亲出车祸为由向一中老师某某借钱,某某给王某信用社账户转账1万元

23、2019年6月3日王某以父亲住院为由向一中老师李某丙借钱,李某丙给王某微信转账1.5万元。

24、王某以父亲出车祸为由向一中老师杨某丙借钱,杨某丙2019年6月4日、6月11日两次向王某农行账户转账2万元

25、2019年6月12日王某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向高中同学李某丁借钱,李某丁向王某农行账户转账2.7万元。

26、王某以父亲出车祸为由向一中老师某甲借钱,某甲2019年6月15日、6月18日两次向王某农行账户转账3万元。

27、2019年6月15日王某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向一中老师常某某借钱,常某某给王某微信转账1万元

28、2019年6月16日王某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向一中老师李某戊借钱,6月17日、6月18日李某戊两次给王某微信转账2万元

29、2019年4月13日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某乙借钱,某乙向王某微信转账2000元;6月16日王某又以其父亲出车祸为由向某乙借钱,某乙向王某微信转账30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赔偿9万元,目前,赔偿的9万元按照金额比例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违法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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