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2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里凌晨,被告人王某多次至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韩式步行街及附近地方,采取强行将店门把手打开等方式进入他人店内窃取财物,共实施盗窃四次,窃得笔记本电脑、相机、现金等财物。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8336余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韩式步行街“HALO STODIO”服装店内,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曹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卡西欧自拍相机、一部佳能单反相机、一部平板电脑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724元。后两部相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韩式步行街“一香茗茶店”店内,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现金500余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后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3. 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韩式步行街附近的“百味小酒馆”店内,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200余元盗走。

4.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韩式步行街附近的“豆状元”酒店,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现金1000余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12元。后手机及现金617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案发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邳州市镇北二路萤火虫网吧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曹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邳州市公安局搜查、指认笔录;

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共计86页,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