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6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犯抢夺罪,2002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犯抢夺罪,2008年1月16日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3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车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中铁八局旁边的嘉华项目施工的工地上,将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400个扣件盗走,后销赃给陈某某。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红色三轮车又来到九龙坡区锦龙路中铁八局旁边的嘉华项目施工的工地上,将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443元的390个扣件盗走,后销赃给陈某某。
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红色三轮车又来到上述地点,被工人发现后,弃车逃跑。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废旧金属登记表、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估价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