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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12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代号“某甲”,“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5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代号“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城**栋**室(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6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罗某某(代号“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租房**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坊乡**坊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某(代号“某丁”),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大厦(户籍地为福建省文溪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6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丙(代号“某戊”),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6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代号“某己”),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5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杜某某(代号“某庚”),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代绰号“某辛”),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苏某某(代号“某壬”),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幢**室(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某某(代号“某癸”),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街道**社区****栋**室(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胡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唐某某、苏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沙赌场”等系列网络赌博网站由王某丁(在逃)、王某戊(在逃)等人于2012年开始在境外设立并控制经营,专门吸纳中国境内人员通过网络参与赌博。网站提供各种以押分为赌博方式的电子娱乐游戏,参赌人员通过网站平台用人民币以1:1充值虚拟货币,用于在网络平台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网站提供取款通道,将虚拟货币和现实人民币进行兑换。2018年上半年,王某乙等人将赌博网站的运营管理机构转移到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组建了“天猫集团”,主要经营“金沙赌场”、“中彩网”等网络赌博网站。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丙、杜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唐某某、卢某某等人明知王某乙等人所经营是赌博网站,其中王某甲于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在境外相关赌博网站从事财务工作,负责对参赌人员和网络赌博平台之间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系“中彩网”的管理人员,参与利润分成,共计获得非法利益1200万元;王某乙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在境外相关赌博网站从事财务工作,负责对参赌人员和网络赌博平台之间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负责部分管理并参与利润分成,共计获得非法利益600万元;胡某某于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境外相关赌博网站从事财务工作,负责对参赌人员和网络赌博平台之间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在“天猫集团”从事财务管理,与其丈夫王某丙共同获得非法利益500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至7月,在中国境内为“金沙赌场”、“中彩网”等赌博网站提供代付赌资结算服务,共计获得非法利益80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丙于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先后在境外“天猫集团”相关赌博网站做财务,负责对参赌人员和网络赌博平台之间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刘某某获得非法利益10万元,王某丙获得非法利益14万元,杨某某获得非法利益5万元,杜某某获得非法利益4万元。

被告人王某己于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在境外“天猫集团”相关赌博网站做客服,负责与参赌人员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沟通,解决充值和提款未成功、查询记录等各种技术问题,以及通过派送“彩金”方式引诱参赌人员继续赌博。王某戊获得非法利益7万元,唐某某获得非法利益7万元,苏某某获得非法利益8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在中国境内为“金沙赌场”等赌博网站提供代收赌资结算服务,获得非法利益10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凭证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王某辛、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丙、杜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唐某某、卢某某等人的供述;4.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丙、杜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唐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罗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唐某某、苏某某、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或技术支持等服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还参与利润分成,以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罗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唐某某、苏某某、卢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罗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唐某某、苏某某、卢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罗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唐某某、苏某某、卢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希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卢某某羁押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苏某某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壹份。

4.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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