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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65号 

被告人伟伟(曾用名“王小”),男,1985年****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后6月12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吸毒人员袁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后商定购买600元的毒品。王某某收到袁某某毒资转账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去拿毒品,陈某某遂开车到江油市江彰大道金林七队公交站附近取得两包毒品,按王某某要求将其中一包毒品藏匿于江油市城东加油站公交站台处,将藏匿位置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将位置告知了袁某某。当晚23时许,民警在城东加油站公交站台处查获袁某某所购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重为0.68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陈某某将毒品放于公交站后,当晚继续开车到江油市二郎庙镇,将另一包毒品交给了王某某,得知民警追查,王某某将毒品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和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227页、散件1页及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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