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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黄海峰等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厂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海口市海榆西线九公里处**大厦附楼**层**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泽雄,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定经,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公司原**岗员工,现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抓获,于2018年10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海峰,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农场**汽车队** 号,住海口市龙华区**广场**栋**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玫瑰,谢门圣,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2018年11月30日离职)原**人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镇**社区**厂宿舍。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红,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秀英**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海口市秀某某**路**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前述五被告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本人或安排姚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白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和被告人冯某某等人驾车或借用其驾驶证等身份信息使用琼AO**(2宗)、琼AO**、琼AG**、粤BU**、琼AL**、蒙HD**、蒙B9**、琼C6**、辽C1**和琼D6**、琼A3**号轿车,通过虚假撞护栏、两车相撞的方式伪造保险理赔事故11宗,并私刻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设施管理大队、海南**公司公章及其财务专用章,伪造保险理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护栏更换移位价表等材料加盖前述伪公章提交给**公司进行理赔。在此过程中,王某通过给**公司黄海峰、杜定经、**公司保险事故现场勘查人员麦某某等人分予好处费、免费修车等方式让其给予帮助,黄海峰、杜定经、麦某某等心照不宣与王某相互配合、内外勾结使其顺利通过审核获得理赔款。其中黄海峰分得好处费2.2万元、麦某某分得2万余元,杜定经亦获得一定数额的报酬。

经鉴定并统计,被告人王某进行理赔的伪事故理赔款金额143777.2元,其中,被告人杜定经涉案6宗(琼C6**、琼AO**、琼A0**、琼AL**、琼AG**、及琼D6**-琼A3**),金额85852.8元,被告人黄海峰涉案5宗(琼C**、琼AO**、琼A0**、琼AL**、琼AG**),金额78772.8元,被告人麦某某涉案2宗,金额35345元(琼A0**、琼AG**),被告人冯某某涉案2宗(琼C6**、琼D6**-琼A3**),金额16832.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向**公司退赔17万元整,被告人杜定经、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分别向**公司退赔2万元整、6万元整,均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等;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杜定经、黄海峰、麦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内外勾结,互相配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理赔款,其中王某犯罪数额143777.2元,杜定经犯罪数额85852.8元,黄海峰犯罪数额78772.8元,该三被告人数额巨大,麦某某犯罪数额35345元,冯某某犯罪数额16832.8元,该二被告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黄海峰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定经、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啸

书  记  员:罗裕程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黄海峰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杜定经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

      号、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万宁市**镇**社区**街**厂宿舍、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口市秀某某**路**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两张。

    3.涉案财物全部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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