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侯某某等票据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0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小区**幢**室,住泰兴市**镇**村**庄**组。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5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江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5月2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小区**幢**室,住泰兴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候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300元。被告人候某某现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4月4日被珠海市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4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号,住南京市**区**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4月2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羁押在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4月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候某某、李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王某、候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司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候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司某某等人及王某、李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候某某、李某某伙同张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从张某乙、陈某某、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使用,从沭阳的木材加工企业购买模板并转卖或者抵扣欠款,以此方式诈骗财物,共诈骗5次,诈骗数额156.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诈骗4次,诈骗数额127.4万余元,被告人候某某参与诈骗3次,诈骗数额9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3次,诈骗数额91.4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候某某伙同张某甲经预谋后,从张某乙、陈某某、邵某某处购买伪造的付款人为:江苏**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面值为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4张,后使用其中2张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沭阳**木业司某某一车价值10万余元的模板和10万元欠款共20万余元。

2.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伙同张某甲、王某某经预谋后,从张某乙、陈某某、邵某某处购买伪造的付款人为:江苏**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的面值为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4张,后使用其中3张4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沭阳**镇**木业的张某丙一车价值10万余元的模板和16万元欠款共26万余元.

3.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伙同张某甲经预谋后,从张某乙、陈某某、邵某某处购买伪造的付款人为:江苏**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的面值为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4张,后使用该4张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沭阳**木业制品厂张某丁三车价值29.4万余元的模板和沭阳**镇**木业的张某戊7万元欠款共36.4万余元。

4.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候某某、李某某伙同张某甲经预谋后,从张某乙、陈某某、邵某某处购买伪造的付款人为:江苏**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面值为6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5张,后使用该5张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沭阳**镇**木业的张某戊三车价值29万余元的模板。

5.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候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后,从张某乙、陈某某、邵某某处购买伪造的付款人为:江苏**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面值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后使用其中4张5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沭阳**木业制品厂张某丁45万余元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司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候某某、李某某同案关系人张某甲、王某某供述;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候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候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