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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会民,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村小区**幢**单元**室。于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2月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会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06时许,被告人王会民到昆明市西山区**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许某某一辆白色风神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990元);

2、2019年7月15日06时许,被告人王会民到昆明市西山区**村小区**栋**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辆蓝色小盟换电-大疆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5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会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民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会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会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会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会民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

代理检察员:马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待被告人签字捺印后再行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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