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2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组建大车公司需要买车、上保险等名义,以两个假大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共计52万元。经查证2017年至2018年10月期间,王某某曾多次向张某某的银行卡上转款377600元。
二、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车牌号为冀EM****的众泰牌轿车抵押给李某某,从李某某借款8万元约定3日归还,次日王某某还款5000元后,余款一直未偿还。2018年10月12日王某某因李某某一直催款,将伪造的欧德曼冀EP****货车登记证书抵押给李某某。
三、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称可以帮受害人褚某某代买货运卡车,车买回后登记在她公司名下,让褚某某按期还款。后王某某带褚某某到元氏县去看车(解放牌大卡车(捍威350型),主车车牌冀AL****)。看过车后褚某某决定买下该车,并将45000元首付款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答应一个星期办理过户。后王某某以石家庄车管所的公安网封闭上不了网,车有违章消不了分,大架号有磨损等理由推脱,后褚某某表示不要此车了,王某某也不退还购车首付款,之后便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王某某户籍证明信、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借条、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的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抵押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抵押协议、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8)冀0521民初1611号、王某某与褚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刑某某、四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褚某某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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