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会全,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镇**村委**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太和派出所治安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会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会全到曲靖市麒麟区**路**号艺龙美业理发店,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宝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会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王会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会全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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