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麻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某区人,户籍地重庆市荣某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原重庆市荣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4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黑娃”(另案处理)共谋后至荣某区**街道******号刘某某家羊圈,采用夹断窗户钢条翻窗进入的方式盗得六只山羊,当日,二人将其中的5只山羊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谢某某(另案处理)。经价格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5961元。

2.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黑娃”共谋后至荣某区**街道******号吕某某家的库房,二人趁门未锁好,取下锁入内将房中的20余件牛奶搬至附近的一个鱼塘边,返回正在盗窃洗衣机时被被害人发现,二人遂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寻回了被盗的牛奶。

3.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荣某区**街道**家属院内,采用扯线搭火的方式盗走张某某的一辆红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随后王某某又至荣某区**街道**安置房内将郭某某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推至峰高街道老水泥厂旁,盗走了车内的6个电瓶并将车弃于此处不顾。后王某某骑着先前盗窃的金箭牌电动车载着盗得的6个电瓶至荣某区大成中学旁边的绿化带,把该辆车中的6个电瓶也取出后遂将车推至他处弃之不顾,王某某待天亮后将12个电瓶销赃获款420元。被盗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后为被害人寻回。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金箭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2元,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8元。

2020年1月13日,王某某因涉嫌盗窃山羊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主动退赔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等4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启萍

                                  检察官助理 谢  杰

                            20205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材料十二张、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