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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出纳,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住所地及户籍地:福建莆田市荔城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2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起,担任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传媒项目出纳,期间经公司安排将其个人名下4张银行卡作为公司结算账户使用,并管理账户资金。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和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3718100元用于网络赌博,随即归还1651769.5元。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挪用资金行为被公司发现,王某某在分期偿还公司18万元后逃匿。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洪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数额巨大且无法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4月29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被害单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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