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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3********,山东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甲号,暂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0********,山东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乙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门**号。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及他人介绍等渠道发布可以为外地户籍人员办理天津市小客车牌照指标的广告信息,在收取他人支付的定金和身份证后,通过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公证书等证明文件,虚构天津市牌照的小客车原所有人死亡以及买受人继承车辆的事实,到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办理继承指标相关手续,帮助他人骗取天津市机动车指标。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共同为黄某甲、安某某、聂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周某某6人骗取机动车指标,共计收取人民币239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为贾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姚某某、李某乙、张某甲、苑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华某某16人骗取机动车指标,共计收取人民币551000元。上述收取的钱款由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与其他人员俵分。

本案经被冒用指标的群众报警案发,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人口信息、虚假户籍注销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检察官助理:夏亚星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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