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30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路,现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万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无吸收存款资质,以扩大其经营的“杜邦电器”公司业务为由,面向其亲友吸收存款,并承诺月息为1分或2分。后通过其亲友的口口相传,被告人不断扩大吸收存款的范围,开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计117万余元,并承诺月息为1分或2分。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无力归还其所吸收存款的本息,携带家属出逃,并切断与外界联系,集资参与人因无法联系被告人并收回其所借款的本息而报案,导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朱某贾、朱某乙、甯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借条上写的王某乙)、曹某某、桂某某(妻子叫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6.被告人王某某借款明细清单及借条复印件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无吸收存款资质而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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