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晓磊,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社区居委会**组。2015年5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于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辛某某(已起诉)、于某甲(已起诉)、王某某(在逃)四人在一起商量共同组织赌局,约定抽头余利后被告人辛某某占三成、于某甲占三成、王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占四成,并且各自负责往赌局上联系自己认识的参赌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辛某某联系于某乙在王爷府镇于家湾子村找了一户人家,杨某某和李某某将赌博用的桌子拉到该户人家摆好后,杨某某、程某某负责往赌局上接送参赌人员,李某某负责放哨。下午五点左右,张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等三十余人在于家湾子村这家开始用天九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辛某某、于某甲负责在场上抽水。
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辛某某(已起诉)伙同于某甲(已起诉)、王某某(在逃)四人在喀喇沁旗美林镇头把伙村三组杨某某家共同组织赌局,由辛某某找杨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地点,确定赌博地点后,杨某某和李某某将赌博用的桌子摆放在杨某某家中,摆放好赌桌后李某某为赌局放哨,杨某某、程某某负责往赌局上接送参赌人员,后金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等三十余人用天九牌以推牌九的方式在杨某某家中赌博,王某某、辛某某、于某甲、在场上抽水,赌博约一个小时左右时案发。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喀喇沁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同案被告人辛某某、于某甲等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国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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