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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1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22日0时许,酒后持证驾驶鲁C*****号小型轿车,搭载曾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沿省道204超速行驶时,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曾某某死亡,其余三人受伤,车辆以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系肢体离断致出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梁某某损伤符合轻伤一级,王某损伤符合轻伤二级。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75.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彩萍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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