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王某(冒名“李津”),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庄42户,住安徽省利辛县**单元**号**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乡**村**号。
被告人江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
被告人江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暂住安徽省利辛县**路**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0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6日、5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报请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21日、3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等人在安徽省利辛县开设**有限公司并加盟“斑马”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业务。公司雇佣王某甲(另案处理)担任网络主播,雇佣被告人周某某、江某乙、江某甲等人担任业务员,由业务员通过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并伪装成网络主播和被害人以发展暧昧关系等方式聊天、建立感情,后与主播相互配合,以主播PK需要被害人支持、完不成任务不能下播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斑马直播平台充值。其中,被告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002元;被告人江某乙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184元;被告人江某甲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410元;被告人王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9,96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利辛县**路**号**楼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安徽省利辛县**乡**村**号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江某乙在安徽省利辛县**路**号**楼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江某甲在安徽省利辛县**路**酒店**室被民警抓获。上述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章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石某某、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充值记录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江某甲等人以主播“虎牙彤彤”的身份,通过聊天软件主动添加其等人为好友并通过暧昧方式和其聊天增进感情。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以自己在斑马直播平台直播为由诱骗其等人进入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先后以主播PK需要被害人支持、完不成任务不能下播等虚假理由诱骗其等人在斑马直播平台充值,先后骗取其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9,960元。
2.后台数据证实,被害人向斑马直播平台充值的具体情况。
3.聊天记录、话术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王某甲与朱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虎牙彤彤&欣语”聊天群内相互商量操纵PK输赢并引诱客户充值刷礼物的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电脑、手机等物,现已随案移送。
5.身份信息证实,4名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案发抓获经过证实,4名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到案。
7.被告人王某、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832678****;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联系方式:1525617****;被告人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联系方式:1396685****。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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