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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晚23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洪崖洞附近亚朵酒店水吧醉酒闹事,王某某摔碎杯子用玻璃碎片割腕自杀,水吧工作人员遂拨打110报警,并联系了120救护。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阳沟派出所民警周某某接警后带领巡防队员程某某出警至现场处置,并要求王某某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王某某在周某某尚未完成登记时将身份证收回并拒绝登记,后赵某某两次伸手搂抱周某某,被周某某推开并要求其保持安全距离,王某某认为赵某某被欺负遂冲向周某某并抓打其脸部致其脸部皮肤破损,周某某与程某某将王某某制服在地,此时赵某某踢了周某某腰部一脚,致其腰部受伤。随后王某某、赵某某被带回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王某某、赵某某已赔偿周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事件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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