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夏文革,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住四川省雅安市**大道**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组,住河南省襄城县**路**宾馆对面**农家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文革、王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在律师张春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杨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经崔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中推荐、宣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项目后,被告人苗某某、何某某、杨某丙(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夏文革等人先后去“3260”项目基地进行考察,交纳3360元成为会员后,苗某某(另案处理)陆续发展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等人,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项目”的名义,对外谎称缴纳3360元会员费成为项目会员,等开网后会得到国家高额分红等,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会员,并先后在基地担任寝室长、大组长等职务管理会员、收取下线“会员费”,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12月,苗某某被抓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协助何某某(另案处理)对接实体产品,继续发展下线,管理、转移涉案资金。其中夏文革共计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600万元左右;王某某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5203319元;杨某甲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90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资金流向及明细、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耿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笔录;3.被害人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文革、王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文革、王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夏文革、王某某、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10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夏文革、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材料玖卷及光盘9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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