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村**号,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号。200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村**号,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村**号,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园**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栗某某、张某乙、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22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组织被告人张某甲、栗某某、张某乙、刘某甲及王某甲、吴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58同城网”上发布虚假招聘货运司机信息获取应聘者联系方式后,将应聘者先后约至天津市东某某金钟街广亚物流园(杨北建材城)、华明街蓝盟物流园及通力物流园等处其租赁的门脸房面试,以北京鸿运昌达物流公司名义与应聘者签订货运司机《试用期合同》,收取每个应聘者600元“饭费”(其中一部分人另收取50元饭卡押金),后将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现已查实,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栗某某、张某乙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乙、张某丙、孙某某等人共计24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栗某某、张某乙、刘某甲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田某某、曹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等多人共计18000元人民币,后被查获。2020年4月22日五名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栗某某、张某乙、刘某甲先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犯。被告人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五名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均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栗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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