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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亚某盗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王亚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睢宁县**镇**村。被告人王亚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5月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2年1月17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王亚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09年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4年5月14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7月15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亚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亚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亚某,听取了被告人王亚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亚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亚某至睢宁县**小区,趁居民朱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轿车未锁之机,将车内的1箱梦之蓝白酒及1条钻石香烟(价值15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梦之蓝白酒价值1583元。

2.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亚某至睢宁县**小区,趁居民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轿车未锁之机,将车内的3600余元现金及4条南京雨花石香烟(价值2120元)盗走。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亚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亚某的供述;

4.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亚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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