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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五行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五行曾用名:王武形,男,1992****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17号。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五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五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王五行在兰州市城关区**巷62号**面店,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用菜刀将店内收银台撬开,将收银台内营业款26000余元盗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追回赃款25497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五行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五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行无视刑律,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五行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教育,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五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五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五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五行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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