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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小区**号楼**室**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三个淘宝账号(xiaoxiao*******、苗******、月*******),采取在“天猫超市”平台申请退货退款,而商品不真退回的方式,先后51次骗取平台退货款,共计42221.94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为其退还赃款42221.94元,被害单位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报案书、淘宝账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苗某某、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认罪认罚、赃款已退还被害单位,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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