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以月息1.5%至9%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李某某、陈某某、魏某某、靖某某等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计30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0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7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7月8日在南京禄口机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肖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专项审计报告;
5.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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