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放火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对桦南县**镇**村村民于某甲心怀不满,为泄私愤,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1月7日两次使用打火机将于某甲家玉米秆垛点燃,造成于某甲家玉米秸秆大量被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玉米秸秆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闫家镇中和村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甲、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
6.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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