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于俤,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村。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年因犯盗窃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6月因犯盗窃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因犯盗窃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刑满释放;于2020年9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于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于俤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2时许,被告人王于俤窜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台江区委机关宿舍楼下时,发现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车钥匙未拔,被告人王于俤趁四下无人时将电动车骑至台江区河下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人。经鉴定,被告人王于俤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2519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20日晚上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于俤窜至福州市仓山区藤山小区,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一部只上锁电源键的松田牌电动车,被告人王于俤趁四下无人用螺丝刀撬开车壳,抽出里面的白线和黑线,用打火机烧掉外皮连接电线的方式盗走电动车,并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魏某某(另案处理,下同)。
3、2020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于俤窜至福州市仓山区福盛苑,发现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被告人王于俤趁四下无人用螺丝刀撬开车壳,抽出里面的白线和黑线,用打火机烧掉外皮连接电线的方式盗走电动车,并以333元的价格卖给了魏国安。
4、2020年8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于俤窜至福州市仓山区福园苑,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只上锁电源键的红日牌TDR345Z型电动车,被告人王于俤趁四下无人用螺丝刀撬开车壳,抽出里面的白线和黑线,用打火机烧掉外皮连接电线的方式盗走电动车,并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了魏某某。
上述电动车均未追回。被告人王于俤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指认照片、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平面图、丢失车辆信息;
2.证人证言:魏国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孙某某、游某某、王某某陈述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于俤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243号)、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仓价认通【2020】316号);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于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于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2519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于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于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于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该案。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丽萍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于俤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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