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为夫妻,两人结婚后来到云南省安宁市共同经营位于昆钢平顶山的**床垫加工厂。2017年王某某发现其丈夫李某乙感情出轨,和被害人梁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事王某某和李某乙多次发生矛盾纠纷长达两年之久,并长期分居。2019年8月2日23时30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从昭通鲁甸回到安宁市昆钢家中,将三个孩子安排入睡后,独自一人从昆钢新村**幢**单元**楼**号的家中出来,驾驶云A****比亚迪越野车到昆钢黎明新村**幢附近路边等其丈夫从麻将馆打完麻将出来商量孩子读书问题。2019年8月13日0时13分,王某某在路边看见其丈夫李某乙骑二轮电动车载婚外情女友梁某某朝坡下行驶,王某某便驾车一路尾随、追赶。在李某乙和梁某某所骑行的电动车绕过昆钢馨园转盘即将进入钢河南路时,王某某驾车加速撞击李某乙和梁某某所骑行的电动车尾部,在电动车被撞击倒地后,王某某继续用车抵住电动车及两名倒地的被害人向某某推行,并连人带车冲撞马路中间隔离栏,最终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击墙面后才停止前进。被害人李某乙和梁某某因被王某某驾车撞到后推行并撞击隔离栏导致身体多处内脏破裂,经送昆钢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系被钝性物体撞击、拖擦、挤压致肺脏、肝脏、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某系被钝性物体撞击、拖擦、挤压致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A****比亚迪越野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周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李某乙、梁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李某乙、梁某某二人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7张。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