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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书学),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甲镇**居委会**队**号,住琼海市*乙镇**村委会**区**村。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十五日;因持刀砍伤他人,于2015年9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琼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 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胡振,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28日、2020年7月22日至8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刀在琼海市*乙镇**村委会**区**村王某甲的自建房三楼处将在该处干活的被害人余某某刺伤。余某某经送琼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家将王某某抓获,并提取水果刀一把。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生前被他人单刃刺切器多次作用造成胸腹部脏器破裂大出血,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缴获的水果刀刀把、刀套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某、余某某的STR 分型;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吸食毒品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材料、病历材料、到案经过、接警记录和急救中心受理记录、被害人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和死亡医学(推断)书、收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梁某某、吴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韦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符某某、王某庚、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德文

     检察官助理:孙  璐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海南省**医院。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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