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13年12月3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洲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某(另处理)等人,至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公寓楼**酒店**室,以“小米”用其女友照片发招嫖广告、欠钱等理由,持刀恐吓暂住此处的田某某、龙某某,并要求其联系“小米”见面;后在被害人田某某带领下,至常州市武某某**镇**广场**幢**室,又以寻找“小米”为由,对暂住此处的冯某某进行持刀恐吓、报警等相威胁,先后强行拿走被害人龙某某的价值人民币8500元苹果11Pro Max手机1部及被害人冯某某的VIVO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部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的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凶器恐吓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