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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2 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碑林区**路**酒吧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盗走被害人身旁沙发上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52元)。被告人王某盗取手机后逃离现场时被酒吧保安抓获。破案后,所盗物品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情况说明;

4.指认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7.社区工作人员证明;

8.被告人供述;

9.被害人陈述;

10.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宇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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