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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楼**楼**号。2011年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投资游戏厅的事实,在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园区等地,先后四次诈骗被害人秦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投资游戏厅的事实,诈骗被害人秦某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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