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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42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二人租住的海口市龙华区**路**楼**号内共谋在海口市内寻找目标盗窃他人电动车。当日凌晨4 时许,二人骑电动车逛到海口市龙华区坡巷路金丰宾馆处,将被害人王某甲停在宾馆门口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6元)盗走。得手后,二人将盗窃电动车骑回住处停放,并继续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当日凌晨5时,二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龙昆南路华新大厦楼下将被害人韩妮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0元)盗走并骑回住处停放。

当日凌晨6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明月楼楼下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抓获,并从二人处缴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若干、被盗电动车两辆。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韩妮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瑞德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一卷、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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