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2********,汉族,文盲,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家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4日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2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2015年12月20日减刑释放。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2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宾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72********,汉族,文盲,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村**号,家住祥云县**镇**村**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15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2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窜至事先踩点确定的宾川县**镇**村李某收购笋干的店铺处,采用绞刹开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店铺内,将李某存放于店铺内的538.45千克笋干和十二个纸箱盗走,盗窃后驾驶王某乙的云******号轿车分别将部分笋干销赃给于某及其他收购人员。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某,部分藏匿于王某某家附近的笋干及被盗纸箱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笋干价值25894元,纸箱价值67元,合计价格为25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鉴定结论,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共计259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现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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