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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莉丽,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濉溪县******庄,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向葛某某称自己在西山隧道附近有多处地基,可用于出售,以后政府对该区域进行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葛某某同意购买后,王某向其出售另自己的地基,共计六间,并答应葛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收取费用后,王某帮助葛某某在地基上建造了房屋,并交给葛某某两本土地使用证,在建造房屋完成后的第二天,相山区城管部门便将该房屋拆除,后葛某某发现王某交予其的房产证为假证,葛某某被骗共计155000元。

2.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向李某某称自己在西山隧道附近有多处地基,可用于出售,以后政府将对该区域进行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李某某同意购买后,王某向其出售了自己的地基,并答应为李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共计诈骗李某某52500元。

3.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向王某某称自己在西山隧道附近有多处地基,可用于出售,以后政府将对该区域进行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王某某同意购买后,王某向其出售了自己的地基,并答应为王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共计诈骗王某某72500元。

4.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向丁某某称自己在西山隧道附近有多处地基,可用于出售,以后政府将对该区域进行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丁某某同意购买后,王某向其出售了自己的地基,并答应为丁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共计诈骗丁某某69000元。

5.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向任某某出售地基两间,答应为任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政府将对该区域进行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任某某将75500元费用交于王某后,房子未建造,土地使用证王某亦未能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合同书、建房协议书、土地使用证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王某某、丁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王 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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