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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下午14时许,因被告人王某某儿子马某某于3月29日乘坐火车从北京返回哈尔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要求,马某某需在其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居家隔离14日,王某某拒不配合社区工作,阿城区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被害人任某某、曹某某协助街道办及社区工作人员前往王某某家中告知疫情期间居家隔离规定,及粘贴封条。王某某以需要上班为由,再次拒绝居家隔离,并将封条撕毁。任某某、曹某某依法对此口头传唤遭拒,三次警告后,对王某某进行强制传唤。王某某仍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拒绝抓捕,辱骂并撕扯民警任某某、曹某某,将二人抓伤。经法鉴:任某某的损伤尚未构成轻微伤,无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曹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被公安机关强制传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菲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案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人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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