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8〕122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2012年11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2012年11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4日,为了阻止被害人卢某某的宇盛石场开采矿石, 被告人符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已判刑),约王某某一起去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宇盛石场。王某某接着又打电话约冯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被告人符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琼AX****)载王某某、冯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宇盛石场的采矿区。被告人符某某等三人手持石头指着该石场挖土机司机何某某等工人,威胁工人如果不停止施工的话就打人。工人由于害怕便停止生产作业。后造成该石场停工4个小时,直接损失人民币34500元。
2015年9月10日,为了阻止被害人卢某某的宇盛石场开采矿石,被告人符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已判刑),约王某某一起去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宇盛石场。王某某后又打电话约被告人王某某和冯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被告人符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琼AX****)载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某、冯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宇盛石场的采矿区。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和王某某、冯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运输车司机戴某某、袁某某等人停工,使该石场全部停工5个小时,造成石场因停工直接损失人民币40500元。
2015年9月13日,为了阻止被害人卢某某的宇盛石场开采矿石,被告人符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已判刑),约王某某一起到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宇盛石场。王某某接着打电话约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去。被告人符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琼AX****)载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王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宇盛石场的采矿区,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和王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该石场挖土机司机李某某、梁某甲 停工,如果不停止施工的话就打人。使该石场全部停工2个小时,造成石场因停工直接损失人民币1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值班记录、到案经过、宇盛石场因被阻工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明细表、宇盛石业公司相关资料、承诺书、发包书、权属证明书、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分期开采有关问题的函、情况说明、海口市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海口宇盛石业有限公司开采区用地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庄某某、戴某某、梁某乙、梁某甲、钟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多次以恐吓的方式阻拦他人正常的石业开采作业,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寻衅滋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伟颖
2018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符某某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73****,保证人符某某,联系电话:1333758****。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60****。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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