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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刘某某等诈骗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542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幢**室(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社区**街**号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瑶,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361991********,苗族,大专文化,**网络公司员工,住贵州省丹寨县**镇**路**号。被告人莫瑶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玲,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集团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公寓楼**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朱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怀孕而未执行),同年10月1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曾用名高尚武,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403021997********,汉族,在读本科文化,吴忠市**乳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街**楼**号楼**号)。被告人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艳,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桥**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义县**镇**村**小组**号)。被告人刘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区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被告人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31998********,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深圳**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东**路**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坝**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道**苑**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段**号**幢**段**单元**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11992********,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莫瑶、朱玲、高、刘艳、区某某、蔡某某、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被薛某某(被常熟市公安局抓获)招募为直属客服,后发展被告人刘某某、莫瑶、朱玲、高、刘艳、区某某、蔡某某、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为下级代理,形成固定的诈骗集团,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

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使用薛某某提供的用于诈骗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色子活动,并能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由薛某某发货,邮寄给被害人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骗取了被害人韩某某(住本市雨花台区)、段某某等多人的财物。

被告人王某不仅直接从事诈骗活动,还负责管理、指导自己的下级代理实施诈骗,并接受下级代理报单、转账。被告人王某采用上述方式直接诈骗被害人段某某、范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约244529.78元,接受被告人刘某某、莫瑶等下级代理转账共计约1517074.24元,合计约1761604.02元。

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朱某甲、杨某甲等人的财物共计约496412.44元。

被告人莫瑶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韩某某、李某甲、林某甲等人的财物共计约477616.68元。

被告人朱玲另还被宗某某(已判决)招募为下级代理,采用相同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胡某某、陆某某、丁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财物共计约420094.64元。

被告人高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苑某某、武某某、秦某甲等人的财物共计约306888.36元。

被告人刘艳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约288188.74元。

被告人区某某在2018年9月至10月系被告人王某的下级代理,此前,其曾被他人招募为下级代理,采用相同方式进行诈骗,另在2018年11月,被告人区某某通过上述诈骗模式并安排他人发货,独自进行诈骗。被告人区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万某某、秦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约246368.6元。

被告人蔡某某除直接从事诈骗活动外,还在2018年4月底招募被告人陈某甲为自己的下线,并进行管理、指导、接受报单、转账等事宜。被告人蔡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直接诈骗被害人郎某某、姚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约149699.84元,接受被告人陈某甲转账共计约56267.41元,合计约205967.25元。

被告人陈某甲先成为被告人蔡某某的下线,后在2018年7月左右转为被告人王某的下级代理,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某、刘某甲、张某丁等人的财物共计约219296.4元。

被告人许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冯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财物共计约137927.56元。

被告人陈某乙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丙、杨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财物共计约13530.06元。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朱玲、高、刘艳、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莫瑶、区某某、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十一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莫瑶、朱玲、高、刘艳、区某某、蔡某某、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除被告人王某外的十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莫瑶、朱玲、高、刘艳、区某某、蔡某某、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莫瑶、朱玲、高、刘艳、区某某、蔡某某、陈某甲、许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有被告人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上述所有被告人与他人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上述所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莫瑶、区某某、蔡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朱玲、高、刘艳、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除被告人王某外的十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莫瑶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朱玲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公寓楼**栋**室;被告人高被取保候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被告人刘艳被取保候审,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桥**号;被告人区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园**栋**室;被告人许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道**苑**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乙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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