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 年** 月**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现住于灌南县**镇**宿舍。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 年7月24日被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 年3月1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 年3月2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5 月12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至灌南县**镇**医院南侧,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汤某某车内的7200元人民币、254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250.186元)、100元美金(折合人民币688.76元)、两条冬虫夏草牌香烟盗走(价值人民币960元);后又在此处北侧将被害人张某甲车内的一条彩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110元)、一条项链(价值人民币2865.76元)盗走,总计涉案价值人民币17074.706元(详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1证人张某乙证言;
1被害人汤某某、张某甲陈述;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灌价认定[2020]46号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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